湖北省产品质量,湖北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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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

日前,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《耕地破坏程度鉴定》地方标准,规范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,打击非法占用、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。

  该标准明确,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,按破坏损毁耕地认定:在耕地上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;在耕地上取土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等,破坏原有耕地的土壤结构和物理形态;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;在耕地的地下空间开展建设活动,导致土体分裂破碎、发生位移和变形、向下陷落形成塌陷坑;耕地受到污染物侵入,重金属元素含量升高,pH值和微生物生存环境发生明显变化,土壤理化性状恶化;除上述情况以外,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或者土壤污染的其他破坏类型。

  该标准将耕地破坏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“一级破坏”“二级破坏”“三级破坏”3个等级。当破坏程度达到“二级破坏”或“三级破坏”时,可判定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。依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,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,进行非农业建设,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据悉,以往在土地执法过程中,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只有数量上的认定,没有质量上的标准,该标准的出台将会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实行精准打击,公众也可对以上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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